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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基金清算工作的通知

  2016-11-11 16:35:00  
各参保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清算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94号)规定,结合温州实际情况,我中心将于本月开始和你单位开展基金清算。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算时段

  2014年10月至你单位纳入浙江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并由浙江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前一个月。

  二、清算内容

  基金清算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清算和职业年金基金清算。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位按新标准应缴部分加上个人应缴部分之和,再减去基金应支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差额结算。

  (二)职业年金:单位应缴部分加上个人应缴部分之和,实行全额征缴。

  注: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参保人员办理终止参保手续后社保经办机构应支付的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金额,均不纳入此次清算。待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明确后,我中心再与你单位统一结算

  (三)原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试点单位:2014年10月至你单位纳入浙江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前一个月的,试点期间退还原已经缴纳的单位和个人应缴部分,收回已发放的退休费,两项实行差额结算。

  三、清算方式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与职业年金分别结算、同步操作,但不相互冲抵。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清算方式:
  1.新办法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大于基金应支付养老金的,其差额作为补缴额,由地税部门在次月实施征收。
  2.新办法基金应支付养老金大于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差额作为应支付的退回额,由我中心在次月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之日发至你单位参保时登记账户内。
  3.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等于基金应支付养老险的,不再结算。
  (二)职业年金基金清算清算方式:应缴职业年金含单位应缴部分和个人应缴部分,由地税部门实施全额征收。
  (三)原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试点单位清算方式:
  1.原办法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大于基金应支付养老金的,其差额作为退回额,即应退还你单位差额部分,由我中心在清算当月发至你单位参保时登记账户内。
  2.原办法基金应支付养老金大于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差额作为补缴额,即应收回的差额部分,由地税部门在清算当月窗口开票征收。
  3.原办法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等于基金应支付养老险的,不再结算。
  四、清算流程

  你单位收到我中心出具的清算材料后,请认真核对相关数据,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纸质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清算汇总表》和《试点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清算汇总表》

反馈给我中心。

  (一)核对清算数据:请登陆网上服务系统(网址http://jgsyyl.zjhrss.gov.cn)下载《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应缴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明细核对表》、《基金应支付退休人员养老金明细核对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清算汇总表》进行核对。

   原有参加试点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请到学院中路303号市人力社保大厦215室拷贝《试点单位在职人员已缴养老保险明细核对表》、《基金已支付试点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明细核对表》、《试点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清算汇总表》进行核对。

  (二)填报反馈意见:经核对无误的,请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清算汇总表》和《试点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清算汇总表》中的核对确认栏内盖章确认(一式两份),一份交我中心,一份留存。

  经核对确有错误的,请在网上服务系统下载打印《清算明细核对问题反馈》,在相应反馈栏内填写修正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职人员参保时间或缴费基数有误的,请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退休人员退休时间或基本养老金有误的,请单位提供该退休人员的《退休登记表》),向我中心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科申请办理修改业务。

  (三)错误信息修改:我中心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修改业务。

  单位可在申办错误信息修改业务之日的3个工作日后再次登陆网上服务系统下载新的清算数据重新核对。核对无误的,下载打印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清算汇总表》,并在核对确认栏内盖章,一式两份交中心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科,其中一份经我中心盖章后返回单位留存。

  (四)清算实施:当月业务结算完成后,我中心将把你单位参保缴费人员的当月正常缴费和基金清算结果同时发送地税实施征收。如清算期间,应支付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多于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我中心将向基金财政专户申拨相应资金并通过支出户银行返还给参保单位。

  五、注意事项

  (一)资金准备:为避免单位账户内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基金征缴失败,请及时根据清算结果(基本养老保险应缴差额+职业年金全额)准备资金。

  由于清算期间的职业年金实行全额征收,不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冲抵,请务必在单位账户内留足相应的资金。

  (二)调动人员清算问题: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工作人员清算期间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对调出单位预扣的调动人员个人缴费部分,调动人员可向调出单位提出预扣缴费返还的申请;调出单位审核后,应将预扣的缴费返还给调动人员。调入单位在进行基金清算时,应根据清算信息对调动人员清算期间的个人应缴费部分实施代扣。

  工作人员参保后调动工作的,由调出单位负责补缴清算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2017年1月1日后,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的,如涉及清算的,由调出单位负责补缴清算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

  (三)参保单位与参保人员之间的结算:清算完成后,请你单位根据清算结果与参保人员进行代扣代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结算。

  在清算过程中,如有疑问的,可电话88869352(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科),或通过业务QQ工作群(群号:164863177)进行咨询。

 

温州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16年11月1日